首页 | 企业服务 | 个人服务 | 培训服务 | 校园频道 | 资讯中心
     管理中心        找工作         投简历      急聘专区      猎聘职位     兼职信息     英才自荐     职业指导
     快速搜索    职能搜索   行业搜索   地区搜索   高级搜索    所有招聘
当前位置:中国测绘英才网 > 政策法规 > 正文
今起职业病危害及后果须写入劳动合同
时间:2009年9月9日 作者:转载
  河南省新密市工人张海超“开胸验肺”一事,让职业病再度广为关注。今日,国家安监总局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生效,其中对除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尘肺”的源头将有法可“医”。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来源:网络 | 关闭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服务专区 | 用户反馈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Copyright(C) 2005 - 2010 www.jobtaob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 京ICP备09005430号
客服电话:981695156 传 真:webmaster@jobtaobao.com
未经本网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