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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加班费是否受限制?
时间:2009年9月9日 作者:转载
李某于2006年7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工作以来,李某每周加班1天,但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今年5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支付其2006年7月至今的加班费。庭审中,单位承认了李某3年来加班的事实,但是却以李某主张的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的加班费超出仲裁时效为由,只同意支付李某2008年5月至今的加班费。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则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受时效的限制;如果是劳动关系已经结束,那么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则必须在1年内提出。本案中,李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直至提出仲裁申请时仍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其要求2006年至今的加班费,并未超出仲裁时效。经调解无效,仲裁委作出裁决:该公司应当支付李某2006年7月至今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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